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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

2010-05-09 17:32:22 来源:陈立强


最高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未满两年的离婚案件是否受理和公告送达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法(88)民请字第1号请示收悉。已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
    人死亡的案件,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并应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进行。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1号“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征得愿意并有能力抚养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意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收养“这类问题,情况复杂,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据有关政策法律妥善处理。
  我们对下面几种情况的意见: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是否成立,送养方主要由生父母决定。
  二、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是针对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收养关系已经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以未经其同意而主张该收养关系无效问题规定的。
  三、在审判实际中对不同情况的处理,需要具体研究。诸如你院报告中列举的具体问题,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抚养子女的能力而不愿尽抚养义务,以及另一方无抚养能力,且子女已经由有抚养能力,又愿意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的,为送养子女发生争议时,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子女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继续抚养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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