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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2010-05-09 17:48:01 来源:陈立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1955年5月18日)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5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1955年05月18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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