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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2010-05-09 17:59:15 来源:陈立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10814

  【实施日期】 19810814

  【章名】 全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
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
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
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
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
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
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
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
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
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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