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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2010-05-09 17:59:15 来源:陈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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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810814 【实施日期】 19810814 【章名】 全文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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